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职能部门:文创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本市国际文化大都市和“设计之都”建设,提升服务经济的发展质量和能级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文创资金”)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文创资金按照“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编制预算、确保重点;收支平衡、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文创资金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着力推动影视、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创意设计、出版、艺术品和文化装备等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发展前景、行业引领、导向意义、自主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经市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五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文创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支持方式)

文创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等来确定扶持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无偿资助分为事前支持和事后支持两种方式,采取事前支持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采取事后支持方式的,应符合《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第七条(区级配套)

各区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对项目安排不低于市区两级1:0.5的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才梯队建设特征明显的项目除外)。对于区级1:1配套的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的产业发展重点,确立产业扶持方向、支持范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编制文创资金年度预算,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特定行业企业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由《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五)已获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村料:

(一)《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库)

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由市文创办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采取事前支持方式的申报项目采用市区两级评审机制,区文创办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工作,通过项目提交市级评审。

采取事后支持方式的申报项目由市文创办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市级评审。

市级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市级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经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文创办纳入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通过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向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文创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采取事前支持方式的项目,文创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分两次拨付。原则上,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70%,根据当年度预算情况进行调整,剩余尾款在项目建说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采取事后支持方式的项目,文创资金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

文创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文创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市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创资金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与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主体、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文创办报告变更事项和理由。市文创办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文创资金支持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应限期退回已拨付的文创资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责任)

文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文创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文创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文创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违规责任)

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向市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

对于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向市文创办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同时市文创办将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文创资金,或拒不履行项目验收工作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同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把单位及法人的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文创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1229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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