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职能部门:经委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的规定,开展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政策依据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412日通过,自201161日起施行)资金支持方面第十四至第二十条和服务保障方面第三十六条。

申请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需参加过2017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工作且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机构。

2、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内容为以下8类: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3、综合服务机构可以选择多类公益性服务内容进行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类公益性服务进行申报。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选择申报的公益性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支出不得少于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设备投资不少于3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201812月及以后完工,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公司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于201511日后报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

2、已在所属区经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1、截至申报日,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1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1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报时间

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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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文件:
201801050155249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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