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

职能部门:经委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

第三条(编制原则)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推荐目录》编制工作。

市创新产品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负责《推荐目录》的编审。编审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

第五条 (目录应用)

《推荐目录》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资金资助,以及投融资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

《推荐目录》中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体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可以按照《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实施政府首购。

第六条(政策支持)

鼓励各区政府对产品被列入《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属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策》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在申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时可以按照规定优先予以支持;相关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验收以及授权发明专利评估时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基本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

(三)产品具有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医药或者高端装备产品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范围可以放宽至近5年。

(四)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

(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与该产品的相关性说明;

(四)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销售相关规定及特定要求的,应当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询报告和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属于国家近三年内认定发布的创新药物、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等(复印件)、用户使用(试用)报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专家推荐意见、区级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等。

(八)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申请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编制程序)

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书面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通过牵头单位的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联合对外发布《推荐目录》,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对国家近三年内认定发布的创新药物或者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可以无需专家评审,直接列入《推荐目录》。

第十一条(责任承担)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产品列入《推荐目录》资格;已纳入《推荐目录》的,立即删除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推荐目录》和申报牵头部门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

牵头单位对《推荐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同时记录相关企业在申报、产品目录有效等各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推荐目录》按照年度编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可以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延长列入《推荐目录》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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