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职能部门:发改委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区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区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结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区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性资金,包括: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配套的扶持性资金和为区引导资金自主支持项目提供的补助性资金。

区引导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原则,由区、镇(开发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负担。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区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评审小组,负责申报市、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转报、评估管理、审核批复、事中事后监管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支持领域

区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以及《奉贤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和数字化转型,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五)市、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区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达到沪府规〔202222号文件要求,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二)未达到沪府规〔202222号文件要求、总投资400万元以上、通过区评审小组评审的项目,给予区级支持资金。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区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根据项目单位地方综合贡献度考量确定对特别重大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

申请扶持的项目应具有明显的服务业属性,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或补强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对于制造业企业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验收前一年度服务业营业收入在企业总营业收入中的比重原则上应达到30%以上。

区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用途。

第七条  申报受理

(一)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区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步筛选工作,筛选通过后提交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和属地主管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区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建立区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纳入项目库。

(三)对评审通过且符合市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沪府规〔202222号文件要求向市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四)对评审通过且符合区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平台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属地意见。对经区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属地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场地者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污染排放等,需提供规土、住房、建管、环保等部门的批复意见。

(八)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十一)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十二)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十三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市、区明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获得市、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署《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分别向市、区评审小组报备。

(二)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待市引导资金首款下达后,按照配套部分的40%拨付首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三)获得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全部款项。

第十条  项目监管

对获得市、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等分别报送市、区评审小组。

区评审小组会同区审计局、区有关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区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托专业机构对区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开展后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开展项目完成情况自我评估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验收牵头部门,按照市、区项目验收管理要求,组织区评审小组及区有关部门,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和社会效益;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等。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经审计的项目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五)项目审计报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项目单位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项目延期验收原因,报区评审小组同意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市、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区配套资金由区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区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三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评审小组收回已拨付的区引导资金。对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后评估、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市、区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区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区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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