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产业绿色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职能部门:经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清洁生产,依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市经信委《上海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沪经信节〔2018〕427号)、市发改委《关于印发2019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9〕23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奉委〔2012〕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奉贤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本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纳入区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按照区、镇(开发区)财力结算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企业实施的各类节能减排专项,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项目。

(二)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

(三)企业首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并通过审核验收。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申报国家、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将积极予以推荐,争取国家、市级资助。同时给予50%配套资助。年度一家独立法人单位的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给予用能单位每节约一吨标准煤资助3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绿色园区”,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国家级奖励2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10万元、四星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首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自愿型),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经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上报项目开展的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资金拨付)

经区产业平台联席会议上会通过,区经委将审定结果和拨款申请报送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本办法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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