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

职能部门:科委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
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
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
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国科发区〔2018〕300 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
科火字〔2017〕120 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
区〔2019〕117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
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
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
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
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 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
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
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
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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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
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
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
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
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
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载体培育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 1 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
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
于 30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3 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
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
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且 75%在孵企业与孵化
器专业领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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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
比例不低于 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 30%。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
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
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第六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 1 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
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其中
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
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
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 3 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0 家,或年内新
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 5 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
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
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
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 10 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
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
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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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
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标准: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有明确的发展方
向;与所在地区联动发展,相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所在地
区科技、教育、产业发展规划。
(二)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满 1 年,管理
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
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
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 60%以上。
(三)具有总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
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
60%以上。
(四)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达 25 家(个)以上,其中
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 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
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 30%;大学科技园 50%以上的企业、团队
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
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
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
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六)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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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七)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
金和服务等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是
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
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其中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无成
立时间要求。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
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三)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属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
化发展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其孵
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
知识产权比例等标准可降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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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
网通办”平台,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在线提交申
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
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
书面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年适时开展
专家审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与确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推荐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纳入本市
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第十五条 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
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 3 个月内向所在
区科技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
进行实地核查,并报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大学科技园作为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和市
级大学科技园;对其中符合国家标准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
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十七条 大学科技园的有关申报与管理工作,由上海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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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需对运营相关情况和
信息等在“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中进行实时维护,如实
填报各项信息,并按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统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
员会将对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
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分为:A 等(优秀)、B 等(优良)、
C 等(合格)和 D 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
机制,对当年评价为 C 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扶持,
对当年评价为 D 等(不合格)的载体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消其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四)连续 2 年不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的。
(五)连续 2 年年度考核评价为 D 等(不合格)的。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存在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
之一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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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年度评价为 C 等
(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名录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经年度评价为 B 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
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服务溢出、国际孵化交流与合作等方
面投入的经费给予不超过 50%的财政经费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
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 A 等(优秀)的大学科技
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的补贴;评价为 B 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 A
等 50%的补贴。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匹配。
第二十三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对年度评
价为 C 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政
策优先支持;并根据各载体在开展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
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孵化培育,
开展创业团队预孵化,独立或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资金)开展股
权投资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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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促进与引导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
资机构等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实验平
台等多种形态的“创新型”载体,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孵化模式
创新,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基于“硬科技”的
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科技
企业加速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载体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
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积极开
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载体品牌化发展。按基本服务模式进
行规范化管理,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开展有品牌影响
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载体国际化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
创业网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支持开
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载体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发展,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构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
伍,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和储备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
业服务,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区域以专业化创新创业载体为基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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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服务
机构等各类科创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集聚区,形成“众创—
孵化—加速—产业化”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
新创业生态。
第三十条 鼓励相关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同类载体形成协
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载体之间的经验
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大
学科技园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
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上海市科委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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