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职能部门:经委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开拓资金 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委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开拓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管理。


政策依据:

沪商财(2016)376号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申报时间:

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详见附件)。

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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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文件:
沪商财[2016]376号.PDF
政策文件:
沪商财[2016]3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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