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促进质量和标准化发展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落实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政策激励措施,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及质量技术基础的作用,提高区内各级组织质量意识和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奉贤建设上海先进制造业重要承载区和上海美丽健康产业核心承载区建设,助推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奉贤区关于落实真抓实干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为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其组织内人员。
第二章 质量荣誉奖励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第四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奉贤区政府质量奖)
根据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批复的要求,确定以下项目的奖励金额。给予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奉贤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给予奉贤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六条 (支持质量品牌发展)
对通过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对获评国家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市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
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申报区长质量奖并首次进入现场评审环节、但最终未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质量人才库)
对纳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上海市质量宣讲团等市级质量人才库,及获得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同时取得首席质量官、标准化总监培训证书并受聘的个人,且所在企业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标准化总监等制度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个人通过同一培训事项获得多张培训证书的,不享受重复奖励。
第三章 标准化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上海标准)
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项目)
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组织,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由本市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标准化组织)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
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计量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组织,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上海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对获批成立“上海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上海市级医疗机构计量示范创建)
对首次通过市级医疗机构计量示范创建验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上海品牌)
对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组织每增加一张“上海品牌”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
对首次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
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奖项竞合)
同一组织同一类型项目一个年度中有多个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同一类型项目每年都有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五年累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同一组织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同一类型项目为同一年度获得的,按照奖励金额择高的原则予以奖励,低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组织的符合奖励条件同一类型项目为不同年度获得的,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组织提出的奖励申请并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奖励项目经申报核准后,区市场监管局将核准结果和拨款申请报送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资金为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相关组织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提升、质量改进、标准化及计量管理、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项资金按照区、街镇(开发区及国企)财力结算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文件制定的专项奖励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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