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

职能部门:经委


奉贤区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加快推进工业强基,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工业“四基”)发展水平,夯实工业发展基础,进一步推动奉贤区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奉经[2023]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正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型企业。

 第三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报奉贤区工业强基项目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2、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3、项目总投资超过3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5、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

6、近两年内企业在环保、安监、市场监管、企业信用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1、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解决影响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性能和稳定性的关键技术;

2、重点领域核心基础元器件研发攻关,掌握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技术;

3、围绕关键基础材料开展研发创新,实现关键基础材料的自主保障;

4、面向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可靠性试验验证、工艺改进等产业技术基础支撑能力建设;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奉贤区工业强基专项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具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项目推荐函,再报送区经委。

第八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区经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企业汇报答辩,由区经委组织专家评审,拟定认定项目名单,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立项、发文。

 

  第五章  支持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九条  本项目支持资金采取定额无偿资助方式。

对列为奉贤区工业强基项目的,给予30万元拨款支持。立项后先行拨付20万元;项目完成后,由区经委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尾款10万元。

对于列入上海市工业强基项目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总投资、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等约定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发布验收评估通知,统一进行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拨付项目剩余资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作结题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区经委审核。

第十三条  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存在失信行为信息的,终止该项目后续程序。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奉贤区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奉经[20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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