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市旅游发展资金申报

职能部门:文化旅游局 申报时限:2019-11-15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项目为2018年在建或完工的项目,并落实项目自筹资金来源。

(三)曾经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支持项目尚未验收完成的,不得申报。

(四)已纳入国家及市级旅游项目管理库和旅游项目名录的旅游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支持范围

2018年度将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1.按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本市获得国家各类旅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

2.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

1)支持符合“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的区域旅游合作项目。

2)支持纳入上海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市级重点区域规划、市级“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及郊野公园、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等市级重点旅游项目。

3)支持国家级、市级旅游功能区内的重点旅游项目。

4)支持黄浦江游览水岸联动项目,包括黄浦江游船星级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沿岸景观设计优化,旅游咨询、游客休憩点等服务设施完善,旅游标识和导览系统完善等项目。

5)支持在邮轮港周边区域打造港城联动、商旅文结合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

6)支持工业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包括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点的展示区、参观通道、游客接待中心、标识导览系统等建设项目。

7)支持乡村民宿公共旅游配套建设项目,包括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周边区域,以及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重点民宿发展地区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区域内乡村民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8)支持“建筑可阅读”项目,包括优秀历史建筑的二维码系统建设、微旅行街区建设等。

9)支持在线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健康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新模式等项目。

10)支持与文化、农业、商业、体育、金融、科技、森林、海洋、医疗、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旅游项目。

3.支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

(二)支持提升城市形象的相关项目

1.支持本市旅游景区创建国家4A及以上级别景区(点)项目。

1)支持国家4A及以上级别旅游景区(点)的创建项目,包括景区的创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提升、游客中心、标识导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等。

2)支持国家4A及以上级别旅游景区(点)的提升项目,包括景区的综合环境优化、产品内容丰富、旅游资源品质提升等。

2.支持本市旅游品牌建设和旅游标准化建设项目。

1)支持具有上海地域特色、文化内涵的旅游品牌研发项目。

2)支持工业、农业、会展等旅游标准化达标创建,国家或市级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创建项目。

3)支持有利于扩大党的诞生地宣传,加强党史、国情教育的红色旅游开发和建设项目。

3.支持入境旅游、会展旅游和邮轮旅游等项目。

1)支持入境通关便捷设施、公益无线网络覆盖等建设项目。

2)支持机场、码头、车站、游客咨询中心等重点窗口的国际化服务水平提升项目。

3)支持应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境外营销推广项目。

4)入境外联。支持2017年度自主外联来旅游的入境过夜游客达到10000及以上人次的旅行社。

5)入境接待。支持2017年度接待来沪旅游的入境过夜游客达到10000及以上人次的旅行社。

6)其他入境。支持2017年度在上海开展会展旅游、医疗旅游、体育旅游等专题、定制入境旅游的旅行社,且参与的来沪入境过夜游客达到5000及以上人次。支持2017年度开展邮轮、专列、包机等来沪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其中邮轮、专列等单次组织的入境游客达到200人及以上,乘非固定航线入境的包机单次组织70人及以上。

境外营销推广、入境外联、入境接待三者择一申报。其他入境和入境外联、入境接待的申报人次不能重复计算。

(三)支持旅游公益设施项目

1.公共旅游服务项目。包括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含A级景区实时信息发布)、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等项目。

2.公共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旅游景区周边环境整治、景区公共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等建设项目。

3.智慧旅游。支持旅游行业大数据创新应用、景区智慧旅游建设、旅游信息智能化、旅游教育平台等项目。

(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支持本市举办的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资金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任选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一种支持方式,但不得同时享受。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二)资助额度

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入境旅游项目、重大旅游活动项目资助额度如下:

入境旅游项目,在上海过夜的第一晚按10/人予以支持,入境游客在上海过夜两晚以上的,从第二晚起每晚按30/人累计予以支持。

对审定符合扶持条件的旅游活动项目,予以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对上述符合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各区根据区域旅游业发展特点,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四、申报、评审和拨付

(一)申报工作

1.打开上海市旅游局官方网站,通过“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题栏目中的链接登陆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

2.在线填报时间为本申报指南发布日至20181220日(注意申报系统将于2018122024:00系统关闭申报通道)。

3.完成在线填报后,可自行保存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本,并将在系统中的《项目申请表》打印后,加盖申报主体签章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20181220日前报送到项目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旅游管理部门或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等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书面材料按时递交为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二)评审工作

项目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重点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单位递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于20181228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初审后报送市旅游局评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拨付工作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入境旅游项目、重大旅游活动项目扶持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其他项目扶持资金按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分批次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承诺真实无误。具体编制内容要求如下:

1.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报表或2017年度审计报告, 2018年新设单位(201811日后注册)需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

4.项目单位财务履约能力的证明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5.如项目涉及特色旅游商品研发项目,需提供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如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程序,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入境旅游项目需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外联(组团)接待情况统计报表、旅游社责任保险保单和缴费发票等。旅游活动项目需提供活动方案、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贴息项目需提供已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1.网上申报提交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彩色扫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汇总材料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提交书面材料不退还)。

3.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一致,含全部附件。

六、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旅游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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